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以下简称“长江借记卡”)是指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及具备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缴费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
长江借记卡下开立有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作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即借记卡主账户),遵循个人结算账户分类管理制度,还可根据客户需要开立个人定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 长江借记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已停发)、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按照客户类别、所符合申领条件等不同,可以分为标准(普通)卡、儿童卡、乡村振兴卡等;按照配发卡片等实体介质情况分为实体卡、无实体介质卡。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四条 长江借记卡实行实名制,发卡对象为个人。凡持有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或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者均可向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申请办理长江借记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长江借记卡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在使用长江借记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监护人负责。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长江借记卡时,应按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签订领用合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六条 委托单位批量申请借记卡的,申请人应持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借记卡激活手续启用后方可正常使用,在借记卡激活启用前,只支持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款、转账汇款、消费缴费等借方交易。
第七条 持卡人领取借记卡(不含无实体介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借记卡时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按照规定使用此签名。卡片未签名或签名与申请借记卡时签名不符导致损失的,持卡人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使用
第八条 长江借记卡可在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特约商户以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以下简称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使用,也可在中国银联等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第九条 申请长江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长江借记卡密码可由持卡人在开卡时直接设置或借记卡激活时设置。设置借记卡密码时,持卡人应避免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如“123456”、“888888”等)或与本人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相似度过高,容易被他人猜到,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持卡人可携带长江借记卡至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等渠道修改密码。
持卡人需妥善保管长江借记卡和卡密码,长江借记卡由本人使用,凡凭持卡人密码或按照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或第三方机构约定的其他交易验证方式进行的交易,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凭据以及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条 持卡人遗忘长江借记卡密码,或因长江借记卡密码连续累计输入错误次数超限而无法使用的,持卡人应携长江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或解锁手续,或持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通过视频银行办理密码重置或解锁手续。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长江借记卡,卡片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通过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办理口头挂失,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直接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口头挂失设有有效期,过期将自动解挂,持卡人应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办理卡片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时间及金额以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系统记录为准。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卡片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不承担责任。卡片挂失后将不支持资金转出的交易,但不影响持卡人基于此账户与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自动还款协议产生的交易。
正式挂失解挂,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在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挂失解挂手续。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联机消费时,应先由收款员在POS机上用卡并输入消费金额,由持卡人确认后输入密码,在打印凭条上签名后收好回执。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办理取款时应按屏幕上的提示进行操作,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每卡每天累计限额按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如因终端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长江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从吞卡次日算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长江借记卡持有者的材料至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适用于小额快速支付业务,可办理脱机消费、圈存、查询等交易。芯片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不取现,芯片卡电子现金资金限额、清算周期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设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长江借记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需查询账户余额及交易情况时,可凭长江借记卡/卡号和密码通过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视频银行等渠道进行查询,并可在营业网点打印长江借记卡交易明细进行核对。其中,持卡人需查询卡内定期交易情况时,还可向营业网点申请配发长江卡定期存款对账折。
第十六条 为便于持卡人小额交易,带有闪付功能的芯片卡支持通过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开通、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限额内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和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为本人长江借记卡开通快捷支付、商业委托支付(自动扣款)等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授权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直接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或商业机构的指令进行网络支付业务签约、解约、资金扣划等操作。持卡人知悉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及商业机构建立关联业务时,姓名、证件号码、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可能被其采集、保存和使用,持卡人应审慎建立关联业务,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借记卡密码、支付交易密码(不要将借记卡密码与支付密码设置为相同的密码),及指纹、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短信验证码等其他验证信息、手机号码、开户资料,以及手机等移动设备。 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或遗失账户安全认证工具等自身原因,或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及商业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因卡片损坏、磁条卡升级芯片卡等原因,持卡人可在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营业点网点申请更换新卡。
第十九条 持卡人如需销户须至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销户前,客户须将长江借记卡中储蓄存款支取完毕,并解除各项签约关系、注销存量附属卡。长江借记卡销卡、销户后,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仍保留对该借记卡项下关联账户此前及此后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二十条 磁条卡、未配发实体卡片的数字卡为长期有效,芯片卡遵守金融监管机构与相关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定设置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长江借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有效使用期届满前,及时办理换领卡、激活手续。
第二十一条 自开卡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长江借记卡,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长江借记卡通过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或持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通过视频银行解除暂停非柜面业务限制。
第四章 账户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客户在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全部分支机构内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账户介质包括借记卡、活期存折),已开立Ⅰ类账户再新开户的,须开立Ⅱ类或Ⅲ类账户,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三条 Ⅰ类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营业网点核实身份后开立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长江借记卡中各项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利息税。芯片卡电子现金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长江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持卡人可在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查询《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服务价目表》。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六条 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生变更时,或因经营需要,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将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出相应调整,并于执行前依法按照规定提前发出公告。若持卡人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对长江借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长江借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法。
(三)有权获取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提供的对账服务,并要求对不符的账务内容进行核实。
(四)长江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向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包括但不限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等)。其中,手机号码将作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与持卡人联系、核实交易、验证身份、维护持卡人资金安全等的重要方式,持卡人应预留本人的手机号码,并注意做好手机安全防护工作。
(二)持卡人必须遵守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持卡人在境内外办理查询、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等业务时,须遵守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持卡人应积极配合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等尽职调查。持卡人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等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与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长江借记卡及密码。因持卡人长江借记卡保管不善或密码泄露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以及在已办理口头挂失但自动解挂后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与商户或与其他第三方等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不可以此为由拒绝向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七)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长江借记卡进行各种违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银行的权利
(一)有权向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发卡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二)对不遵守本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持卡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而不必预先通知,并收回或委托有关单位收回长江借记卡。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江苏长江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四)有权对长期未主动发起交易,且账户余额低于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标准的借记卡采取账户止付等措施,但应在网站、手机银行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五)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长江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六) 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及未按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七)对于持卡人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
第三十条 银行的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对长江借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
(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及时答复和办理,最长不得超过15个自然日。
(三)向持卡人提供长江借记卡账务查询服务。
(四)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因供电、通讯故障等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长江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长江借记卡的,可向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或销卡申请,否则视为同意接受章程的各项内容。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长江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日期最新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18日起实施,原《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