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关于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浮动利率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9〕第30号公告要求,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现将我行相关定价基准转换工作内容公告如下:
一、转换范围
(一)转换范围为我行2019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客户。
(二)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即原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价日的贷款可不转换。
(三)不良贷款不纳入转换范围。
二、转换时间
自2020年3月20日起,最晚于2020年8月31日前结束,我行截止日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三、转换规则
(一)经协商一致,可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三)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为一年。
(四)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四、办理方式
我行客户经理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与您联系,协商转换条款内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文本,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完成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同时,对您长期以来给予我行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