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人民银行设立专项再贷款资金,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全力保障防疫企业资金需求,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主要内容
(一)专项再贷款的发放对象
该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包括两类:一是9家主要全国性银行,具体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是10个重点省市(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每个省不超过3家。浙江省确定杭州银行、宁波银行、杭州联合银行3家地方法人银行为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
(二)资金投向实行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
可享受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的重点企业有两类:一是全国性重点医用物资和重点生活物资的重点企业(简称“全国性重点企业”),由发改委、工信部确定,提供给人民银行;二是省级重点企业,由重点省(市)的省级政府确定,报发改委、工信部备案,提供给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并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金融机构向名单内的重点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资金封闭使用。
(三)专项再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
专项再贷款额度共3000亿元,其中全国性银行2000亿元,地方法人银行1000亿元。全国性银行负责向全国性重点企业发放优惠贷款,地方法人银行针对省级重点企业发放优惠贷款。专项再贷款按月发放,每月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例如:2020年2月发放利率为1月一年期LPR报价减250基点,即1.65%),再贷款期限为1年。
(四)享受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
金融机构利用专项再贷款资金向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例如:按2020年1月一年期LPR,贷款利率上限为3.15%),鼓励金融机构以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利率发放贷款。
此外,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在1.6%以下。(在《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文件中明确。)
(五)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要求
金融机构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不得用于重点企业的一般性资金需求,也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同时监控重点企业不得将此信贷资金挪作他用,更不得转贷。如发现金融机构有上述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将提前收回专项再贷款,并取消金融机构借用专项再贷款的资格。如发现重点企业有上述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应提前收回贷款,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将通知相关部委将有关企业剔除出重点企业名单。
三、实行时间
该专项再贷款为支持防控疫情发放,待疫情结束后即停止发放,存量专项再贷款自然到期后收回。